首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