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