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要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