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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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