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