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监控,在预算年度结束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