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