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