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