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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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