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