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