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