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