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