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引用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