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