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