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