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