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