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