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