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