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