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