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