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理财公司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