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生效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理财公司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