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估值系统,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规定,真实准确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

理财公司发行的每只理财产品应当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独立进行会计处理,定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在投资者信息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理财公司应当对自营业务、理财产品实施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