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有效识别以下异常交易行为:
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
短期内大额频繁交易;
虚假申报或者虚假交易;
偏离公允价格的申报或者交易;
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
交易市场或者托管机构提示的异常交易;
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对象和行业;
与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不符的交易;
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投资范围的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涉嫌异常交易行为。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说明,留存书面记录;没有合理说明的,应当立即取消或者终止交易,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