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理财公司开展投资交易活动,应当至少采取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人员不得直接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实行公平交易制度,不得在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之间,理财产品之间,投资者之间或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实行交易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定期核对交易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建立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

建立投资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并在任职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