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