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