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五)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