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