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