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