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