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