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