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环境统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