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