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