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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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