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