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 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