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人员的处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