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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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