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